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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第二點之規定


張淑芬/許惟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953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804500531號令,修正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第二點。修正後之內容如下:
一、應注意事項所稱具資本性質之債券,係指發行期限不得低於五年,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務且保險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或擔保品之可轉換公司債、無到期日非累積公司債及無到期日累積公司債。
二、可轉換公司債,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次順位債券:
()發行期限在十年以內。
()到期日應轉換為普通股或永續特別股,到期前僅能轉換為普通股或永續特別股,其他轉換方式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無到期日非累積公司債及無到期日累積公司債應無利率加碼條件或其他提前贖回之誘因。但於發行十年後,如計算贖回後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大於計算時法定最低資本適足率一倍,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提前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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