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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新型態侵害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隨新興數位侵權型態之崛起,為遏止業者提供民眾便捷管道至網站收視非法影音內容,進而損害著作財產權人合法權益、影響內容產業發展,立法院於2019416日通過「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之修正案(下稱「本次修正」),並於同年5月初經總統令公布、生效。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提供連結侵權網站之程式、設備等侵害行為態樣

 

我國著作權法(下稱 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明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出租其著作之權利。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從事上述行為,乃侵害著作權。除此之外,修法前本法第87條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的行為態樣,包括:(1)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2)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3)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4)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5)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6)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7)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

 

惟上述侵害行為態樣皆涉及對著作或重製物的直接侵害,在應用程式、設備僅是提供轉介機會,將大眾導向真正行為人提供侵害著作權之非法影音內容網站之情形,於舊法時期,難以直接追究該類業者的責任。

 

為期對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完善保護、規範此類程式、設備提供者之法律責任,本次修正乃於本法第87條第1項增訂第8款,新增三種侵害行為的態樣:

(1) 提供公眾使用匯集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例如:將匯集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應用程式上架到各網路平台的商店。

(2) 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使用該(1)之電腦程式。例如:設備或器材中指導、協助民眾安裝上述程式。

(3) 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該(1)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例如:製造、進口或銷售載有上述程式之機上盒。

 

(二)    配合修正增訂刑事責任

 

為有效遏止上述該不法程式、設備之提供行為,本次修正亦配合增訂刑事責任。依修正後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得對此類行為科予刑事處罰,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最高新台幣50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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