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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



為協助企業留才、落實公司治理及強化法令遵循,立法院於2019326日通過修正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部分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員工獎勵措施之彈性
為因應上市櫃公司激勵員工士氣、留任優秀人才之需求,公司取得庫藏股後不予銷除,而可保留轉讓予員工,或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讓換之用的期限由三年延長至五年。
二、促進公司之落實:
1.      有鑑於大股東對於公司經營亦具相當之影響力,於公司買回股份期間不得賣出股份之內部人,範圍擴大至持股超過股份總額10%之大股東,大股東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
2.      為有效落實大量取得股權及其異動之管理,大量取得股權者除向主管機關申報外,亦應公告之。
3.      第一上市(櫃)及外國興櫃公司比照我國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之監管,準用「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之規定,並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4.      違反證交法之罰鍰上限由新台幣(下同)240萬提高至480萬。
三、賦予主管機關彈性處理之空間:
1.      發行人、證券商不合法令之處罰,增加「限期改善」之措施。
2.      違反第178條之裁罰,新增「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始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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