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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簡介



根據內政部統計,目前台灣約有863萬戶住宅,當中屋齡超過30年的住宅約有410萬戶,佔約二分之一的比例,因此都市更新有迫切的需要。同時,為因應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全文88條於2019130日經總統公布生效施行,以下就修正後之重要面向彙整說明:
一、提高民眾都更動機
1.  新法容積獎勵明確量化,由中央統一訂定多數獎勵、容積項目、額度、計算公式,並同時因地制宜,保留部分由地方因地制宜(6566)。目前內政部預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草案,最高容積獎勵30%
2.  提高稅賦誘因(67-71)。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並以10年為限,等於房屋稅最長可達12年減半徵收;協議合建者可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40%
3.  放寬金融機構融資之限制(72),並得設置都更基金(31)
二、加強民眾權益維護
1.  加強與都市計劃的連結,避免外界任意圈地疑慮。新法加強資訊的公開透明及公聽會、聽證之舉行。為因應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新法第32條規定在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並聽取民眾意見。權利變換計畫、拆遷等爭議則應舉行聽證,保障權利人之聽證權(2233-3449)
2.  強化都更審議(15-2329325053),事業概要、事業計畫、權變計劃應公開審議,如對其不服可提行政救濟。
3.  建立協商機制(57),建置協商平台就代拆遷之協商、日期、安置等相關事項予以協調,訂立期限予以執行。
三、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及權利變換
1.  新法第22條將事業概要同意比率從過去所有權人數及樓地板面積須達十分之一修訂為二分之一,並規定應經審議會審定,以因應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
2.  地主之權利變換,依新法第50條規定,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評定。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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