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之最新修正


楊曜丞/李國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為使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外銀在臺子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行(外銀在臺分行)與本國銀行之業務得以平衡發展,提升其資金運用效率並降低資金調度成本,並提供企業客戶更完善的資金融通空間,於2019131日修正發布「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外銀在臺子銀行與外銀在臺分行併計之淨資產總餘額比率:
(一) 依修正前之規定,外銀在臺子銀行與外銀在臺分行併計,其淨資產總餘額(各項交易之資產餘額減除負債餘額)之「每月之日平均餘額」及「每日餘額」除以該外銀在臺子銀行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之比率分別不得超過百分五十及百分之一百。
(二) 惟依修正後之規定,改以「季平均餘額」管理上開比率,並規定其上限不得超過百分五十,使外銀在臺子行之資金管理更具彈性
二、開放符合一定條件之外銀在臺子銀行之淨資產總餘額比率得自行管理:
依修正前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外銀在臺子銀行,得向金管會申請提高其淨資產總餘額之比率(惟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五十);惟依修正後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外銀在臺子銀行得自行管理訂定該淨資產總餘額之比率,惟應將自行訂定之比率與大額曝險管理政策,報經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另為避免因國內外經濟或金融情勢之劇變而影響我國金融市場之穩定,本次修正亦明訂主管機關得適時衡酌核定前述自行管理之外銀在臺子行之淨資產總餘額除以淨值之比率。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