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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相關規定
為引進民間資金投資公共建設,提高業者實務作業彈性並促進資本市場工具及募資方式之多元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9年1月3日預告修正「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及「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增訂受益證券總括申請(報)制度並導入證券化之私募及公募接軌機制。
(一) 總括發行制度:
依現行法,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發行受益證券需逐案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並應一次募足。為提高財務規劃之彈性,並降低發行成本,本次修法於處理準則中增訂總括申請(報)制度之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1. 明定總括申請(申報)後,得於五年內分次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 為利證券化發行時效,限縮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須採申請制之適用範圍。
3. 配合實務運作需要,延長辦理公告及募集之期限,並因應導入總括申請制,明定以總括方式公開招募或私募者,「於各次募集或私募完成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 增訂私募及公募接軌制度:
現行金融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法令均定有私募及公開招募之規定,但並無已發行之私募受益證券可轉為公開招募之機制,依修正後處理準則及處理辦法,在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向金管會申請變更為公開招募後,向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或櫃檯買賣:
1. 私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
2. 信託財產具有穩定現金流量者;及
3. 提具適當之信用增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