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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樣本選取及調查執行程序之瑕疵,將影響商標爭訟中市場調查報告之證明力


蔡瑞森/陶思妤

混淆誤認之虞、著名商標等商標爭議問題,涉及客觀事實認定及主觀認知的判斷,由於答案可能因人而異,在實務上舉證往往較為困難。針對此等問題,案件當事人經常希望藉由「市場調查」之證據方法來支持其主張。然而,由於相關法令並未明確規範,加以我國法院對於市場調查報告之接受程度不一,因此市場調查報告的證據力或證明力一向較具爭議。

 

我國法院早期對於市場調查之態度較為保守,若市場調查報告非法院指定所為,一般不會採納為證據。近年來,法院對市場調查有效性及證明力之認定上,開始揭示較為清晰的論述。近期智慧財產法院在106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行政判決具體個案中就市場調查報告之證明力,便提出了值得參考的判斷方向。

 

本案原告為螢幕保護貼等手機配件業者,原於第9類「個人數位助理器保護殼、個人數位助理器保護套、手機保護套、手機保護殼、平板電腦專用保護套、鋰電池、燃料電池、鹼性電池、鎳鎘電池…」等指定商品註冊有一系爭商標。參加人為英國時裝品牌,由於認為原告之系爭商標與其註冊商標近似,向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在異議程序中,智慧財產局表示參加人之商標已達著名商標程度,因此認為系爭商標所指定之「個人數位助理器保護殼、個人數位助理器保護套、手機保護套、手機保護殼、平板電腦專用保護套、行動電話護套」商品應予撤銷。原告不服智慧財產局之處分並提出訴願後,訴願駁回後本案原告仍不服,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本案行政訴訟中,原告提出由國內研究機構所執行的市場調查報告一份,主張參加人之註冊商標未達著名之程度。本案法院表示,該市場調查報告雖非法院在審理中指定所為,但不應只因為該報告為原告自己所委託的市場調查報告,便直接否定其證明力。然而,在調取該研究機構的受訪者資料後,本案法院仍認為該市場調查報告可信度不足,不應加以採信。

 

本案法院首先表示,市場調查報告在樣本的選取上,應該採取隨機取樣的方式,以避免特定取樣的方式產生樣本相對於母體代表性不足的問題。法院就本案市場調查報告進一步指出,根據該研究機構檢送的原始統計表,每位調查員每日訪談對象數量極不平均。此外,根據原始統計表所列的調查地點,利用GOOGLE地圖查核比對,發現多個地點疑似人煙罕至。

 

針對以上質疑,原告辯稱,相較於調查對象的選取及調查地點等條件,受訪者是否能夠就問卷問題忠實反映其真實感受更為重要。然而法院指出,取樣代表性及受訪者是否受到其他事件左右為獨立不同的問題,不會因受訪者能夠忠實的反映受訪意見,就能夠解決受訪者代表性偏差之問題。況且,調查員重複調查受訪者,亦可能影響受訪者忠實反映受訪意見。綜上理由,法院認為有原告所提出之市場調查報告確實存有瑕疵,不應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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