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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單一性審查基準之修正已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發明單一性規定旨在有效率地利用審查資源。為改善審查委員對於發明單一性標準一致性,智慧財產局今年1月公告專利審查基準單一性判斷之修正,並且於今年11日開始實施。此次修正內容包含以下重點:

 

1.     定義「特別技術特徵」

界定所謂「特別技術特徵」係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亦即相較於先前技術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技術特徵」。並且進一步說明原則上應先經檢索先前技術,並與先前技術比對,以確認特別技術特徵。

 

2.     修正發明單一性之判斷步驟

刪除現行審查基準「預選特別技術特徵」之步驟。修正判斷發明單一性包括以下步驟:

(1)         判斷各獨立項所載發明之間是否具有單一性

若各獨立項所載發明之間沒有相同或對應的技術特徵,或依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載先前技術即可認定各獨立項之間相同或對應的技術特徵屬先前技術或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則各獨立項之間不具有特別技術特徵,申請案不具發明單一性。

(2)         檢索先前技術

若獨立項間非明顯不具發明單一性,則進一步檢索先前技術。原則上針對請求項1開始檢索。若判定請求項1不具特別技術特徵,則各獨立項間則無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申請案不具發明單一性。

(3)         若判定請求項1具有特別技術特徵,進一步判斷其他獨立項是否具有與該特別技術特徵相同或對應的技術特徵。如果沒有,申請案不具發明單一性。

3.     增加「非明顯不具發明單一性」情況之判斷

檢索先前技術時,原則上由針對請求項1開始進行,惟若有以下情事,則由其他請求項開始進行:

(1)         請求項1不符合記載要件而無法確認其申請專利之內容、不符合發明定義、不屬法定專利標的、不具產業利用性。

(2)         請求項1顯非屬最能代表發明之獨立項。

 

4.          修正審查注意事項

經審查意見通知指出不具發明單一性之不准事由,得作成核駁審定;在得作成核駁審定之情況下,如果認為發給最後通知亦不致造成審查時程延宕,得發給最後通知。

 

修正後審查基準之修正若能落實,預計對於判定發明單一性之審查一致性及審查效率應有相當之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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