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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idas三條線(3-Stripes)取得商標註冊



我國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不得註冊。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依智慧財產局審查標準,簡單的線條或裝飾性圖案使用於商品或服務通常難以引起消費者注意,而且即使消費者注意到,一般不會認為它是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原則上不具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於西元201881日作成106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判決,及西元201896日作成106年度行商訴字第57號判決,就adidas長期於全球使用在夾克或褲子外側特定位置上的三條線(3-Stripes)商標註冊申請案,即" " " ",認其已取得後天識別性,准予註冊為位置商標,該二判決揭示了位置商標識別性重要判斷原則。

 

智慧財產法院考量adidas申請之三條線(3-Stripes)商標雖屬裝飾線條,但其三條線係施用於夾克或褲子外側的特定位置,因該位置為商標識別的重要特徵,且adidas業已提出足夠之證據證明在市場上已長期且大量在夾克或褲子上使用三條線(3-Stripes)商標,堪認該三條線(3-Stripes)商標於申請註冊前已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標權人adidas之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而取得後天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並於判決中進一步說明,adidas三條線(3-Stripes)商標既已取得後天識別性,而得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標權人adidas之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自應獲准註冊給予商標權之保護,並保護相關消費者避免產生混淆誤認,始能維護交易秩序及市場公平競爭。故判決撤銷智慧財產局作成之核駁處分及經濟部訴願會作成之訴願決定。智慧財產局業依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見解,就adidas之三條線(3-Stripes)商標指定使用於夾克或褲子上之申請案為准予註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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