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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通貨納入洗錢防制規範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於2018115日抵臺,展開第三輪的洗錢防制評鑑。為免評鑑結果不佳,導致金融機構海外業務遭受限縮、國人赴海外投資面臨嚴格審查,進而造成臺灣國際聲譽受到不利影響,立法院於2018112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除強化金融機構內稽內控的法遵規範外,並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法範圍,同時增訂洗錢防制法的域外效力。
本次《洗錢防制法》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納入洗錢防制法範圍,並適用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第5條);
二、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包括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以及稽核程序。金融機構違反相關規定,可處新台幣(下同)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關於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則處以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第6條);及
三、增訂洗錢防制法的域外效力,不以犯罪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第16條)。
有鑑於國際反洗錢組織「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下稱「FATF」)」於20156月曾發布警示,強調虛擬通貨的洗錢風險,且FATF201810月甫頒布的準則,亦明訂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應適用洗錢防制規定,故本次《洗錢防制法》修訂亦將虛擬通貨平台和交易業務事業一併納入洗錢防制規範,盼更加完備我國洗錢防制體制。同時,行政院也決定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擔任虛擬通貨業依《洗錢防制法》納管後的主管機關,因此會再由金管會訂定相關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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