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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張淑芬/許惟舜

2018425日公布增訂之保險法第163條之1,明文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配合上開新法,於20181024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0704566251號令,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本辦法共計18條,規範重點如下:
一、應建置專屬網頁或應用程式:
本辦法第3條規定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之公司,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之銀行(下稱「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保險服務者,應建立專屬網頁或應用程式作為投保平台,且不得由所屬業務員自行建設。
二、應調整保險商品附加費用:
本辦法第4條規定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確認保險公司將所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反映。
三、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資格:
本辦法第5條規定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包含建立內稽內控制度、近一年未有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已委託會計師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取得資安管理系統驗證及建立網路流量清洗機制。
四、開放網路保險服務:
本辦法第6條規定開放已與保險公司建立網路投保業務之保經代公司,得為既有保險客戶辦理網路保險服務,以提升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服務效能。
五、保險商品種類與範圍之限制:
本辦法第7條規定保經代公司得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商品種類及範圍,以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公司所得辦理網路投保之保險商品種類及範圍為限。
六、保戶辦理方式之選擇:
本辦法第8條明定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或網路保險服務,應提供客戶以網路或親臨保經代公司方式辦理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並完成身分確認。
七、投保之繳費作業方式
本辦法第12條明定保經代公司對於以網路方式投保者,應由保戶向保險公司交付。
八、不得追溯投保
本辦法第15條明定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業務不得受追溯。
九、納入內稽內控項目
本辦法第17條明定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者,應將本辦法之規定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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