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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程序審查基準



我國商標法制採註冊保護原則,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並經核准審定、註冊公告後,方能取得商標權,就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享有專屬及排他的權利。惟商標註冊案自提出申請,到智慧局為准駁之審定,甚至是申請人收到核准審定書後的註冊費繳交,均涉有諸多程序事項,如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未能遵行有關規定,可能導致案件審查程序的遲滯、不受理,或是喪失主張優先權的機會等情形,對申請人之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智慧局於107年10月19日訂定發布「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程序審查基準」。該基準之內容包含送件及撤回、申請規費、商標申請書及申請日、優先權及展覽會優先權、申請人、代理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核駁理由先行通知與審定、出具並存註冊同意書、申請註冊案之分割與減縮、註冊前變更及更正、送達、期間之計算與回復原狀,共計15章,供商標註冊案之申請人及相關代理人參考,了解商標申請註冊有關程序之要求,對申請人權益提供更完整的保障,並提升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審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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