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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修正銀行及金控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職限制相關規定


吳芷融/李國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為落實監理要求,於2018年6月6日發布公告(金管銀法字第10702722440號),預告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銀行負責人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金控公司負責人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上開修正草案之重點如下:
一、落實競業禁止,將規範主體由董事或監察人擴充至本人及其關係人:
(一)依現行規定,銀行及金控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兼任其他職務時,不得有利益衝突。修正草案將規範主體擴充至本人及其關係人,規定銀行董事或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銀行負責人準則第3條之1第3項所列其他金融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金控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控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則推定有利益衝突。
(二)董事或監察人本人之範圍如下:
1.   如為法人當選(即公司法第27條第1項之情形):法人及其指定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2.   如為法人之代表人當選(即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情形):法人及代表法人當選之自然人代表人。
3.   如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之身分當選:該自然人。
(三)董事或監察人本人之關係人係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1.   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包括(1)該自然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及(2)該自然人與前述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2.   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包括(1)該法人之董事長、其配偶及直系血親;(2)該法人與前述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及(3)該法
3.   人依照公司法規定之關係企業。
(四)例外不適用之情形:
1.   若屬下列情形,則不推定有利益衝突:
(1)  銀行:董事或監察人所屬之銀行與其兼職之其他金融機構具有公司法所規定之控制與從屬關係,或其兼職係依銀行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令規定派兼者(例如銀行負責人準則第3條之1第3項但書所列舉之情形,或金控公司負責人準則第12條所指因投資關係得兼任之情形)。
(2)  金控公司:其兼職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銀行法令規定派兼者(例如金控公司負責人準則第12條所指因投資關係得兼任之情形)。
2.   政府及其直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銀行及金控公司,不適用上述規定。但其所指派之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或代表人,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機構及金融控股公司任何職務。
二、提高專業董事之比例:
(一)資產規模達一兆元以上之銀行及金控公司專業董事人數調整如下:
1.   董事人數在5人以下者,專業董事應有3人。
2.   董事人數超過5人者,每增加3人應再增加1人。
3.   設有常務董事者,專業常務董事應有3人。
(二)銀行及金控公司之專業董事應為自然人,但全體董事在13人以上者,其自然人專業董事人數得為5人。
(三)例外不適用之情形:金控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政府百分之百持股之銀行,及政府百分之百持股之金控公司,不適用上述關於專業董事應為自然人之規定。
金管會於2018年8月1日就修正草案召開公聽會,另於2018年8月2日以新聞稿表示預計於2018年第四季完成修正,並預計於2019年7月1日施行,但銀行及金控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任期於2019年7月1日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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