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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之相關解釋令


張淑芬/許惟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8年9月3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701944711號令,解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相關規範說明如下:
保險業資金投資金管會2018年6月1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20901號令所規定證券商轉投資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所設立之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用於投資下列事項之一者,核屬本辦法第5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被投資對象:
一、本辦法第3條所列之公共投資事項。
二、本會2017年3月21日金管保財字第10610908021號令第1點各款所列事項,亦即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七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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