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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修改自願下市機制


徐敬能/鄭普琳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2018810日發佈修正後「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下稱「終止上市處理程序」),日後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除經董事會決議外,亦應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除此之外,針對上述有意規劃下市的掛牌公司,還新增落實設置特別委員會、委請獨立專家等「三要」條件。
修正前終止上市處理程序第2條規定,上市公司得自行選擇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以申請其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案。惟考量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一案,屬上市公司營運之重大事項,故修正為除經董事會決議外,亦應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以兼顧上市公司股東權益。另外,鑒於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一案,涉及公司資本市場之角色變動及股權交易方式調整等,影響股東權益重大,董事會及股東會於進行決議時應取得允當之資訊以為審慎評估,爰參照企業併購法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於申請終止上市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且於特別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董事回購股份價格是否合理及申請終止上市理由與計畫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東整體利益等事項提供意見,期望將更能為股東權益把關,提供投資人更加穩健之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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