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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之修正


張淑芬/許惟舜

為提升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下稱「保經保代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工作效能並配合完備相關法令規定,金管會於日前通過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下稱「控制要點」)第5點第3款之修正,並於2018531日正式發布施行。
本次修正目的在於促使保經保代公司對於所屬行業可能涉及洗錢及資恐活動風險之認識程度及風險評估品質能予以提升,金管會除積極督導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相關公會完成所屬行業洗錢及資恐風險認識及風險評估架構相關指引,以提供全體保經保代公司參考運用外,另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第一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十點,為確保具一定規模之保險經紀人公司對於自身被客戶利用為「白手套」以遂行洗錢活動之風險具備合理認知、具一定規模之保險代理人公司針對本身業務屬性所誘發之洗錢及資恐風險具備合理認知,以及具一定規模之保經保代公司得以落實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管理之施作及進行其效能之評估,金管會爰修正控制要點第5點第3款及並做出相關函釋,茲說明如下:
一、根據控制要點第5點第3款,具一定規模(係指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之保經保代公司除應依上開要點現行規定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評估及管理外,並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及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之機制等規定。
二、根據金管保綜字第10704562454號函,對於未達一定規模之保經保代公司亦要求應依所屬公會訂定之風險認識及風險評估架構相關指引進行風險辨識、評估及管理事宜,並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及訂定更新機制。上開報告由各該公會於2018630日前彙整報送金管會備查,嗣後並應於每年630日前彙報所屬會員更新之風險評估報告。
未來全體保經保代公司於執行相關風險辨識、評估相關工作,均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考量所有風險因子、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之機制,並將風險評估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金管會指出,透過上開公會指引及法令規定之施行,除將有助於提升我國保險產業對於國際規範之遵循程度外,對於提升保經保代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工作之落實程度及施作能力,亦具有正面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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