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以與在先權利衝突為無效理由之中國外觀專利無效請求人資格



中國專利法第23條第3款指出授與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違法此一規定者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5條第5款得據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無效請求。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節規定以上述理由對外觀設計專利提起無效請求者限於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
 
(2014)高行終字第30號行政判決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以與在先權利衝突為理由之外觀專利無效請求人之資格並未在專利法或實施細則中規定,而專利審查指南雖有上述規定,但專利審查指南並不拘束法院,因此撤銷該案中專利複審委員會以無效請求人非在先著作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理由駁回無效請求之決定。然在兩年後的(2016)京行終字第2901號行政判決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卻遵循專利審查指南的上述規定,維持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該案無效請求人因已將著作權讓與他人,因此非在先著作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而駁回無效請求之決定。中國即將進行第四次專利法修法,應可藉此一機會將以與在先權利衝突為理由之外觀專利無效案件請求人的資格於新專利法中予以明文規定,以杜絕此一爭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