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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修正


徐敬能/鄭普琳

立法院於201843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明定獨立董事如認有必要,除了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以協助其執行業務外,亦得請求公司負擔相關必要花費。
 
證券交易法明定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然獨立董事之知識畢竟有其侷限,難期全面兼具會計、法律及公司治理專業。是故,若要獨立董事善盡公司治理之責,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客觀之判斷,宜另有其他專業評估意見供其審酌,方能有效監督公司的運作和保護股東權益。為使獨立董事得搜集上述相關意見,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增訂第三項,課予公司的配合義務,明定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職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認有必要時,並得請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聘請專家協助辦理,並負擔相關費用,以健全公司治理,落實獨立董事對公司事務為獨立判斷與提供客觀意見之職責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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