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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之課稅簡介



為協助新創事業獲得早期資金,政府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新增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選擇採用穿透式課稅。詳言之,即創投事業本身不課稅,而依所得稅法計算之盈餘直接歸課合夥人課稅(非實際分配盈餘時才課稅),如此將可避免重複課稅而大幅降低創投事業及投資人稅負。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採穿透課稅規定應符下列規定:
 
一、20172019年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符合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
二、設立當年度及第二年度,各年度依合夥契約之約定出資額達3億元。於第3、第4及第5年度之實收出資總額分別達123億元。
三、4及第5年度累計投資新創事業公司金額應達該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0%或3億元。
四、新創事業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於創投事業取得其新發行股份時,設立未滿五年者。
五、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指將資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且符合創投輔導辦法規定。
六、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於設立後第二年之二月底前,要提出申請主張採用穿透式課稅。
 

採穿透式課稅,若合夥人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其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應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其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合夥人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者,其應獲配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合夥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者,其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並按得適用之扣繳率(通常為21%,除非適用租稅協定提供之較低扣繳率)扣繳所得稅;其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之營利所得,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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