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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



一、      處理原則增訂緣由
 
過去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廣告違規之罰鍰金額,僅規定如涉及不實、誇張或誤解,處以新台幣(下同)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之罰鍰,如涉及宣稱療效,則處以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且為尊重各縣市衛生局決定之罰鍰裁量基準,造成各地裁罰不一,及廣告違規之裁罰金額過低之情形。為解決此等問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857日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下稱「本處理原則」)作為統一裁罰基準,供地方衛生局參考以建立執行之公平性,併盼能有效遏止違規廣告以收嚇阻之效力。
 
二、      本處理原則四大規範面向
 
為達前述目的,本處理原則共有以下四大面向之規範調整:
 
(一)             罰鍰金額提高
 
對於一般食品廣告違規者,依其違規次數,按次裁處基本之罰鍰額度:違規14萬元;違規28萬元;違規320萬元;違規440萬元;違規5100萬元。
 
惟若係有宣稱療效之廣告違規者,則依其違規次數,按次裁處罰鍰額度為:違規160萬元;違規270萬元;違規380萬元;違規4100萬元;違規5125萬元。
 
另針對不同違規情狀,再定有不同之罰鍰金額加權數:如行為人有「故意」違規則加權2倍罰鍰額,如為「過失」則加權1倍罰鍰額。或依違害之程度如廣告整體表現「易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則加權1倍罰鍰額,如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則加權2倍罰鍰額。
 
(二)             再次違規得命停業一定期間
 
對於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書送達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且有「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消費者權益之程度與前二款情結相當者」之情形,得命業者停業一定期間。
 
(三)             再次違規得命業者歇業、廢止相關登記
 
對於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書送達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且有「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人於死」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消費者權益之程度與前二款情結相當者」之情形,得處業者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四)             認定情節重大應命違規業者停止產品販售及刊播更正廣告
 
對於有「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仍未停止刊播」、「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或致人於死」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消費者權益之程度與前二款情結相當者」之情形,主管機關得認定為情節重大,並應命違反廣告規定業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
 
三、      其他裁處程度之審酌要件及組成審議小組審酌
 
除前述四大規範面向影響違規業者之裁處程度外,本廣告處理原則尚訂有其他裁處審酌要件如「違法者之智識程度」或「違規廣告產品之流通數量、流通範圍及銷售金額」、「違法行為持續之期間」、「違法所得利益」、「違法行為致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上之損害程度」、及「違法情事發生後,受處分者防堵危險或損害之態度及作為」。
 
另外,前述之違規情節是否重大,得由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之審議小組審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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