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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修訂


朱家恩/張寶今

為推動債券市場發展,考量外國中央及地方政府為國際債券市場重要參與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843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70106121號令(下稱「金管會令」)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下簡稱「管理規則」),增訂「政府債券」為國際債券之範疇,開放外國中央及地方政府來臺發行專業板國際債券。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得依金管會令及管理規則來台發行專業板國際債券之「政府機關」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國家主權評等等級達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外國中央政府;或
(二)    已提供債券或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達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信用評等報告之外國地方政府。
二、豁免規定:原外國發行人來台發行專業板國際債券得適用之豁免規定對於上述政府債券亦有適用外,本次修訂後之管理規則第35條,亦明文規定專業板債券之發行人為政府機關者,得豁免該條之發行資料異動及年報申報作業。
三、原適用於專業板國際債券之相關規定,對上述政府債券亦有適用:應以固定利率或正浮動利率方式計息;所募集之資金應以外幣保留,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使用;公開說明書應依國際金融市場慣例編製;應檢附預定發行辦法、發行人基本資料、資金用途等資料以及信用評等報告或證明文件,事先報備中央銀行外匯局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發行後十五日內應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申報相關發行資料(如債券經信用評等者,應併予揭露信用評等結果);應向櫃買中心申請登錄為櫃檯買賣;以及應於發行辦法及公開說明書封面載明債券應募人及購買人再行賣出之交易對象,以專業投資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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