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相關修正說明」


張淑芬/許惟舜

使保險業得透過參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以活化資金之運用,進而紓解政府財政困境,提高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服務品質並帶動相關產業發展,立法院特於20011226日根據保險法第146-5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有關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範圍及其限額。此外,本辦法亦規範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所應具備之文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例如被投資對象應具有收益性、其登記之型態僅限於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以及於符合一定條件下,無須申請事前核准即可例外直接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投資,僅需於事後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核即可等規定。本辦法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20171229日修正發布。
此次修正係為配合政府政策,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下稱「長照機構條例」)上路,鼓勵及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長期照顧服務事業,以增加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多元投資管道,並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之效率及簡化作業程序。因此,此次修正開放保險業於投資社團法人形式之長照服務機構時,其出資比例原則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出資額百分之四十五,但若保險業屬資本適足率(RBC)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之公司且符合該辦法第7條之其他規定,則可向金管會申請核准超過百分之四十五。謹針對長照機構條例與保險法之相關修正進行說明如下:
一、為維護接受長期照顧(下稱「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且對於收住失能者之長照機構,應有保障其穩定經營之機制,立法院特於2018131日通過長照法人條例,新設住宿式長照機構,除由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經營外,也開放營利法人參與經營,包括保險業在內之所有企業皆得以投資非公益性社團法人方式,參與住宿式長照機構之投資經營。
二、根據長照機構條例第36條,該條例對於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出資比率並無限制,但規範盈餘之使用方式,包括前一會計年度盈餘須先須提撥百分之十用於社福、人才培訓等;另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資金後,始得將剩餘盈餘分配給社員。此外,有關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會之董事配置,該條例第33條亦規定,營利法人指派之董事合計不得逾三分之一,且不得指派董事長。
三、現行保險法第146-5條雖規定保險業可投資長照等社福事業,但不可擔任董事,進而影響保險業者參與之意願;爰為因應長照法人條例上路,金管會日前亦提出保險法修正案並已呈報行政院,鬆綁保險業者投資長照機構,未來將開放保險業投資長照等社福事業,比照投資公共建設,可指派董監事,但席次不能超過三分之一,打通保險業前進長照事業障礙,有限度地開放保險業者派員深入瞭解及掌握經營情形,推動保險資金運用更加多元化,讓保險業得以真正投資並參與長照機構的經營。然而,亦有保險業者指出,長照機構條例是保險公司與社福團體長期角力的折衷結果,保險公司雖可以透過社團法人社員身分投資長照機構,但前述長照機構條例第36條規範盈餘分配限制,其中百分之三十盈餘分配受限等同使投資利潤減少百分之三十,降低保險業之投資報酬率,恐因而影響投資意願。
綜上,長照機構條例之通過與保險法修正之提出,已為我國跨出建置完善長照機構的第一步,並提供保險業參與長照機構經營之管道。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業投入社會福利事業上限為百分之十,以目前市場上可運用資金21兆元推估,未來在《保險法》修正草案通過後,有望吸引更多保險資金投入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可投入長照機構的資金將達上兆元,此舉將有助於提升國內長照服務,進而強化我國長照2.0政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