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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舉發案件審查將採行聽證作業



為使專利舉發案審查透明化,及簡化如當事人對審定結果不服而進行後續行政救濟之程序,智慧財產局參酌國際上主要國家就專利舉發案採行口頭審理之制度,於1073月公布「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草案,經公告收集多方意見後,預計4月正式公告。「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草案內容主要包含:

 

聽證的舉行,可以依舉發案之當事人申請,或系爭舉發案之審查人員依職權舉行之,其目的係使舉發案兩造可以就證據及爭點陳述意見,並可互相詢答,有助於審查人員參酌兩造於聽證中相互詢答之結果,根據論理判斷事實,進而形成心證,並據此作成審定。聽證將以合議方式進行,將由三位承審系爭舉發案的審查人員出席。

 

舉行聽證期日前30天,智慧財產局將通知兩造當事人,申請人可以申請對證人或鑑定人提問,智慧財產局認有必要時將於聽證前通知證人或鑑定人。

 

聽證時當事人當場提交的新證據或新理由,對造得於當場或聲明會後以書面表示意見。聽證程序中,主持人得詢問兩造是否有和解意願,如兩造均有和解意願,得中止聽證程序。聽證程序中當事人可以就爭點及程序問題對主持人詢問,主持人應簡要回答,但當事人不得要求主持人於聽證中就案件實質問題表示心證。

 

根據行政程序法109條之規定,基於聽證作成的審定,當事人如有不服,其行政救濟程序應免除訴願程序,應逕提行政訴訟,俾使行政救濟程序得以簡化。

 

專利舉發案聽證程序若能落實,經由兩造相互詢答,預期將有助於審查人員對於事實之調查,例如對於在本領域通常知識者所能達成的技術之認定,舉發案之審查品質應有相當之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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