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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法重點介紹



智慧財產局(此後稱「智財局」)20171227日公告專利法修正草案條文,並分別於20171221日及1061221日及107115日舉辦兩次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本次修正包括下列重點:

 

1.    放寬主張國際優先權期間由12個月改為14個月(第二十八條)。現行專利法規定主張國際優先權的期間為12個月。本次修正草案擬將其放寬為14個月,規定內容略為「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規定之期限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並主張優先權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及主張優先權,並繳納主張優先權之費用」。

2.    放寬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包括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且初審及再審查,皆可適用,申請分割期限由1個月改為3個月(第三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現行專利法規定之分割時點為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本次修正草案擬放寬分割時點為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3.    增訂發明專利申請實體審查得於3年期限屆滿後,2個月內申請復權(第三十八條)。現行專利法規定未於3年的法定期限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本次修正草案擬增訂復權規定,使申請人如非因故意,得於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申請實體審查並加繳申請費。

4.    增訂專利申請案公開或專利案公告後合法使用型態,包括重製、公開傳輸及翻譯(第四十七條)。現行專利法規定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經公告之專利案。本次修正草案擬增訂任何人得重製、公開傳輸或翻譯經公告專利案之全部檔案資料。

5.    延長設計專利保護期限由12年改為15(第一百三十五條)。現行專利法規定設計專利之保護期限為12年。本次修正草案擬延長該保護期限為15年。

6.    導入開放授權制度,促進專利活化,以鼓勵實施專利權、增進專利價值(第六十三條之一)。本次修正草案增訂專利權人得以書面方式向專利專責機關聲明,其願意授權任何人實施其專利權。

7.    健全新型更正制度,明定申請新型更正時機為舉發、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及民事訴訟繫屬時,並採實體審查;刪除申請新型獨立更正案(第一百十八條)。現行專利法對於新型之更正採形式審查且未明定時點。本次修正草案修訂新型之更正採實體審查並明定申請新型更正時機。

8.    明定舉發人逾期補提理由或證據之法效,及舉發審查期間,專利權人申請更正之限制(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七條)。現行專利法對於舉發理由或證據之補提,係規定在舉發審定前提出者仍應審酌。本次修正草案則規範補提理由或證據須於提起舉發後三個月內或接到專利專責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提出。另現行專利法並對於舉發期間之更正,並未規範提出時點。本次修正草案則規範除僅刪除請求項之更正申請外,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申復或補充答辯期間內申請更正。

 

本次專利法修正係為配合國家經濟法規鬆綁,因應國際規範調整,及完備審查實務作業。對於優先權、分割及實體審查的申請時點均有放寬;但對於舉發理由、證據之補提以及舉發期間之更正,則採較為嚴格之限制,以免延宕舉發審查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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