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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最新修正條文



勞動部為反映各界對20161221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有關休息日加班費給付方式、延長工時限制、例假安排、特別休假規定彈性不足等問題所提出之意見,研擬修訂勞動基準法,業經立法院於201811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第243232-13436373886條,共8條條文,自20183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1. 休息日工時及工資之計算(24)
目前勞動基準法規定休息日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乃是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修法後,休息日出勤之工時及工資之計算,改依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
2. 加班時數的限制(32)
目前勞動基準法規定1個月加班時數上限為46小時。修正條文對於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增加彈性空間,在符合雇主經工會/勞資會議(若無工會時)同意之程序後,加班時數得以3個月為週期,單月得運用之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惟3個月之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46x3)。另外,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3. 加班費換補休的處理(32-1)
目前勞動基準法未對勞工加班後選擇補休時,補休時數之計算有明確的規定。修正條文規定,如勞工於加班後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惟如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完畢之時數,雇主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4. 輪班制勞工的休息時間(34)
修正條文規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原則上至少應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且經雇主經工會/勞資會議(若無工會時)同意之程序後,得另約定休息時間,惟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5. 例假的調整(36)
目前勞動基準法規定每7日應有1日的例假,但是實施4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可以每2週安排2日之例假。修正條文對於例假的安排增加彈性空間,也就是即使雇主不是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若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為經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再經工會/勞資會議(若無工會時)同意之程序後,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但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換言之,例假經過調整後,應有的1日例假可以自由選擇在7日期間的任何一天,因此,在極端的情況下,2個例假的間隔會達到12天,亦即一個14天週期間的第1天及第14天為例假。
6. 未休特別休假的處理(38)
目前勞動基準法規定年度終結之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必須發給工資。修正條文規定,年度終結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實施,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但未休畢之特別休假,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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