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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張淑芬/王鈺涵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71120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0602564481號令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持續推動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修正重點如下:
一、注意事項第3點:新增消費者者可經由保險公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投保平台(APP)進行網路投保。
二、注意事項第6點:網路投保之財產保險商品改採負面表列方式,不得有下列項目: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非為自然人者。
(二)除定期人壽保險外,含有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之綜合保險、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者。
(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為同一人者。但開放要保人可為其七歲以下之子女投保旅遊不便保險。
(四)每張保單主附約年繳保險費合計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三、注意事項第7點:
(一)網路投保之人身保險商品種類新增小額終老保險,並開放要保人可為其七歲以下之子女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二)提高旅行平安保險投保金額上限,依據本人條件與使用通路差異,保險金額及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一千至一千五百萬元。未滿七歲之被保險人,其死亡給付應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辦理。
四、注意事項第14點:要保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及旅行不便險,保險業可排除電訪作業;要保人為聽語障人士者,得以簡訊、電子郵件或足資辨識之方式替代電話訪問。
五、注意事項第15點:保險業如符合注意事項所訂之消極指標之一,其辦理之網路投保保險金額及網路投保通路累積金額之限額將減少百分之二十五;其對新保戶及既有保戶辦理確認投保之電話訪問之抽樣比例,則分別須提高至新保戶及既有保戶之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七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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