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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之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7年12月29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602505691號令,發布「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之解釋令,針對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其他交易」之交易總餘額之計算方式規範如下:
一、交易行為屬資產類交易(例如有價證券、不動產及其他資產等)者,買入持有部位之總餘額,應依金管會於2009年8月27日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令發布之「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應遵循之相關事項」中,所定之限額計算方式計算;賣出持有部位,以出售時之帳列金額自總餘額中扣除。
二、交易行為屬損益類交易(例如收取或支付租金及手續費等)者,應將當年度所有支付予或收取自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租金或手續費計入各該交易對象之交易總餘額,並於次一年度起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