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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張淑芬/許惟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71229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602505871號令,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增加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多元投資管道,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之效率及簡化作業程序,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五條:開放保險業得出資依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開放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時,得投資於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有限合夥事業(例如:經行政院同意、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參與投資成立之國家級投資公司所設立,用於投資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項目之國內基金)。
二、修正條文第七條:保險業對前述投資對象之投資限額規範
(一) 保險業出資依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並且其出資比例原則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出資額百分之十。
(二) 保險業投資有限合夥事業,其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二。若被投資對象屬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有限合夥事業時,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五。
三、修正條文第十條:增修得以事後查核方式報金管會保險局核准之情形
(一) 為提升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之效率,簡化作業程序。金管會保險局得另規定保險業資金運用得採事後查核方式辦理之情形。
(二) 保險業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有限合夥事業時,如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下及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五以下,得適用事後查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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