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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修訂草案暨專利法延長制度修正草案



我國智慧局於106年09月19日舉辦:「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修訂草案暨專利法延長制度修正條文及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專利法延長制度修正條文草案包括於專利法第53條引入「核准延長期間之屆滿日,不得超過自取得第一次許可證之日起算十四年」之限制。

 

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修訂草案之重點包括:(1) 申請延長之發明專利種類;(2) 第一次許可證之持有人;(3) 第一次許可證之認定;(4) 申請延長之法定期間;(5) 第一次許可證之有效成分及其用途與申請專利範圍之關連性;(6) 醫藥品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7) 國內申請農藥登記審查期間;(8) 第一次許可證之持有人非為申請人之處理;(9) 申請專利範圍與第一次許可證對應關係之判斷;及 (10) 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不作為期間等。

 

由於本次專利法修正條文草案新增了對專利權延長期間的限制,且延長基準修訂草案對於「第一次許可證」與「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不作為期間」的認定頗有爭議,可能影響國外原開發廠及國內新藥開發廠商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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