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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轉址行為是否侵害商標權?是否構成不正競爭?



智慧財產法院近日針對網頁轉址行為之法律評價,做出詳細之分析。於該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106929日)中,於確認在網路上的網頁內容中標示連結至原告網站(下稱「A網站」)之超連結,經點擊後,卻前往被告之線上英語教學網站(下稱「B網站」)之轉址行為以及相關轉址行為係故意所為等事實後,分別分析該行為是否有侵害商標權、是否構成不正競爭。

 

一、不構成商標侵權

 

於商標侵權部分,法院認為商標法第68條所列舉侵權之行為態樣,均以「使用」商標於商品或服務為其行為態樣之要件。而依商標法第5條之規定,商標之使用,應係指基於行銷目的,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之行為。於本件情形,因網際網路上之超連結,其意義為使用者點擊後瀏覽器將連結該超連結所指示之網站內容,亦即是在指示服務於網際網路所在位址,而非直接與商標所指示之商品或服務相連結,故並不符合商標使用之意義。至於該案原告所主張之商標法第70條第12款部分,第1款仍須「使用商標」,而第2款則須以商標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然本案中超連結僅用以指示服務於網際網路所在位址,並無該等表徵行為。因此,法院認為轉址行為,無論依據前述第68條或第70條第12款,均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此外,原告另參照美國法上之「初始興趣混淆」,主張應為我國法所承認採用,以合理保護商標權人之利益,法院就此敘明若於我國另有適當法律機制可供保障原告權利,則不需承認他國之理論,而強求將不合法律文義之規定勉強套用。

 

二、構成不正競爭

 

於公平交易法部分,法院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5條「除公平交易法另有規定,事業不得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之規定予以評析。法院認為

 

系爭轉址行為將網頁上標示有A網站名稱之超連結,予以轉址至B網站,將使原先看到A網站名稱且有瀏覽相關資訊意向之網路使用者,卻遭到強制導向至B網站,此有「欺罔」的性質。且另考量當今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之市場競爭秩序中,網路瀏覽流量是網路經濟中之重要商機,故認定其屬具有欺罔性質之超連結,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另一方面,法院認為銷售商品時,接觸消費者有其重要性,此為消費者產生消費意願之前提。故消費者接觸商品或服務(或其資訊)之方法,應是市場競爭秩序中之重要事項,亦為公平交易法所應該規範之事項,故在指示資訊之過程中若有欺罔,無論於實體或網路世界中,均應為相同之評價,除違反消費者利益外,也妨害市場經濟秩序正常發展,故該案中之故意轉址行為可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構成不正競爭。此外,法院一併認定系爭轉址行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故亦屬民法第184 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

 

然本案中法院亦釐清,單純的轉址行為並非違法,因轉址行為存在有其正當使用方法,但若如本案有不正競爭情形者,則應予以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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