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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台灣對於網路平台業者責任之修法方向



中國電子商務近年來快速發展,為進一步促進電商規範健康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於2017年10月31日第二次提交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此次草案中,特別增加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且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除非消費者與電子商務經營者約定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此外,電子商務平台「明知」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採取刪除等必要措施,以強化平台知識產權保護責任。

 

相對於中國對於電商之專法規範,台灣行政院則係推動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該草案基於網際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之內涵,平衡多方利用關係人之利益,並避免政府直接以行政管制手段介入管理。主要之要點則包括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公開揭露營業的相關資訊,另有關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免責事由,草案採取平台中立原則,亦即,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自己提供的資訊應負法律責任,但對他人所傳輸或儲存之資訊不負審查或監督的責任。此外,目前著作權法已採納之「通知/取下」制度亦納入本草案中,如平台業者於知悉侵權疑慮後即下架,或是有經查證相關資訊,確認沒有問題後重新上架等適當作為,對平台內經營者的侵權行為,亦不必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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