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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公告自行撤銷原處分態樣之例示



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無論於行政處分作成前或作成後,均須受到「依法行政」原則之拘束。是故,行政機關自行政處分作成時起,一旦發現該處分有違法之情形時,縱使該處分已具有「形式存續力」,仍得自行依職權撤銷該違法處分,此即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所以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換言之,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後,即使已逾越人民依法提起救濟之期間,如行政機關發現該處分違法者,仍得撤銷該行政處分。

 

惟由於法律規範存有解釋空間,且行政機關之實際操作情況各異,上揭規定落實到執行層面時,對於行政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此一機制之運用,難免會產生若干爭議。

 

就此,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我國專利核發與審查相關事務之權責主管機關,為保障專利申請人及專利權人之權益,並全面提升專利審查品質,其依專利協調會報第355次續開會議議題十一決議,在1061031日於智慧局網站公告「智慧財產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態樣之例示說明」(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46798&ctNode=7127&mp=1),針對專利初、再審或舉發案件之審定書,明確例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令錯誤」或「違反程序或形式要件」三種違法類型,並就每一類型揭示數種具體種態樣。詳言之:

 

1.   「認定事實錯誤」之違法態樣包含「引用文獻不適格」以及「審查版本錯誤」等情形。前者例如引用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之文件來佐證欠缺新穎性或進步性之論點,後者則例如申請人已檢送說明書修正本,智慧局卻仍以修正前版本進行審定。

 

2.   「適用法令錯誤」之違法態樣包含「結合複數引證之法條誤引」以及「發明專利非依專利法第46條(設計專利非依專利法第134條)進行核駁審定」等情形。前者例如結合多份引證中的全部或部分技術內容來作為「不具新穎性」之比對文件,後者以發明專利為例,係指發明專利申請案非以違反「發明定義」、「專利要件」、「擬制喪失新穎性」、「法定不予專利事由」、「記載要件」、「先申請原則:擇一、協商」、「一案兩請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新型已消滅或撤銷」、「單一性」、「分割超出」、「修正超出」、「補正之中文本超出外文本或誤譯之訂正超出外文本」、「改請超出」所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3.   「違反程序或形式要件」之違法態樣包含「未於核駁審定通知前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審定書內容不一致或有缺漏」(例如審定主文與理由不符、審定書之理由空白或誤植他案審定理由),以及「處分對象錯誤」(例如審定前,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已變更或讓與登記,然審定書仍以原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予以審定)等情形。

 

智慧局明白表示行政處分符合任一違法態樣者,智慧局承辦單位將自行撤銷原處分,重新審查。即便行政處分所涉瑕疵非屬該公告揭示之態樣,承辦單位亦得視瑕疵程度以自撤原處分或以訂正等方式處理原處分之瑕疵。

 

此外,智慧局網站亦指出,對於已申請再審查並繳交審查規費之案件,若發現於初審階段有該公告例示之情事者,除自行撤銷初審審定書外,並應退還溢繳規費,回復初審階段,重新審查。

 

智慧局此一「自行撤銷原處分態樣之例示說明」公告就其得自行撤銷原處分之情況提供了具體的判斷基準,對於專利申請人及專利權人而言,無疑相當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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