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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擬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適度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所得稅負擔,財政部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及各界意見,研擬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2017年9月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本次所得稅制改革分為三大主軸分別簡述如下:
一、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所得稅負擔
(一) 標準扣除額由新台幣9萬元提高至新台幣11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
(二)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新台幣12.8萬元提高至新台幣18萬元。
(三) 綜合所得稅級距由6級修正為5級,最高稅率降為40%。
二、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
(一) 獨資及合夥組織之所得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 未分配盈餘稅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回5%。
三、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投資所得稅制
(一) 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
(二) 訂定我國居住個人(即內資)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1. 甲案-部分免稅合併計稅
股利所得37%免稅,餘額63%併計綜合所得累進課徵
2. 乙案-合併計稅+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之擇優適用
(1) 股利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累進課稅,但給予股利總額8.5%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 股利以26%之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三) 合理調整所得稅稅率結構
1. 營利事業所得稅由17%調高至20%。
2. 取消我國非居住者(即外資)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不可抵繳股利匯出扣繳稅款。
3. 外資股利所得由20%提高至21%,協定扣繳率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