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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公寓大廈管委會簽訂獨家經營權條款遭公平會裁罰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01789日第1344次委員會議通過,認定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受處分人」)於其所在相關市場,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簽訂獨家經營權等條款,為以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0條第3款規定,除命被處分人於兩個月內改正外,並分別裁處新台幣160萬元、90萬元、120萬元罰鍰。
據公平會調查,該等被處分人為因應新進(跨區)業者參進市場,與管委會重新簽訂有線電視收視合約書,約定獨家經營權條款,要求管委會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無論該公寓大廈鋪設有線電視纜線及相關器材設備之空間是否足夠,均不得與其他系統業者協議於該公寓大廈提供有線電視相關服務,否則被處分人有權取消相關費用優惠,並向管委會收取懲罰性違約金。公平會認為,前揭獨家經營權條款輔以違約金之約束效果,已剝奪競爭者以價格、品質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相對人之機會,核屬以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此外,衡諸新進業者參進市場,其客源多來自爭取既有業者之舊收視戶,該等被處分人均為既有業者,市場占有率將近一半,系爭條款將對新進業者開發客戶造成排擠作用;況系爭相關市場均屬人口稠密之都會區,多為公寓大廈等集合式住宅及社區,被處分人一旦與管委會簽訂系爭獨家經營權條款,即可拘束社區所有住戶轉換至其他系統業者,排除同業之競爭;復因有違約金條款存在,競爭者除須負擔轉換成本外,尚需代為支付前揭懲罰性違約金,始能成功爭取管委會與之簽約,形同墊高競爭者之經營成本,降低其價格競爭之能力。是以,公平會認為,被處分人系爭行為對本案相關市場已有限制競爭之虞。
綜合該等被處分人之意圖、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系爭條款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公平會認為系爭獨家經營權條款,可封鎖或排除其他系統業者(特別是新進業者)競爭之機會,具有高度限制競爭之非難性,而有限制競爭之虞,構成公平法第20條第3款之違反。需注意的是,有線電視業者與管委會協商提供優惠方案行之有年,本次公平會開罰後,將來業者是否會繼續提供優惠方案以及其方案適用限制會如何調整,值得繼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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