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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專家參與制度



智慧財產法院因有設置技術審查官,故過往對於當事人聲請傳喚專家證人多採保守態度,而20141227日智慧財產法院蔡惠如庭長曾於集合產、官、學界之研討會中,說明智慧財產法院專利侵權民事訴訟審理新制,表示新制方向將尊重當事人傳喚專家證人之聲請,參考專家證人之意見,以避免過度仰賴技術審查官意見,造成判斷上偏執。然而自該新制實施迄今,智慧財產法院傳喚專家證人及參考其意見之案例仍屬有限。
 
日前司法院已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其召集人及委員包含司法實務界及學界專家,自201784日起密集開會,並於98日之第4次會議中決議將於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第1編第2章之1「專家參與」(第21條之1至第21條之8),使行政法院(包含智慧財產法院之行政庭)未來除運用鑑定制度外,也可應用專家參與制度,以增進法院認事用法的妥適性、保護訴訟當事人利益、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
 
過去司法院業已訂定的「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但該要點適用範圍有限,且性質僅為行政規則。本次於司法改革之各項變革中,一併將「專家參與」法制化,除參考該要點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與審理細則關於技術審查官的規範外,並參考日本專門委員制度等規定,增訂前述第1編第2章之1「專家參與」,使行政法院於審理涉及專業領域之事件時,如認有必要,得於徵詢當事人意見後,以裁定確認相關程序細節。另,該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並配合修正第130條之1,使專家得以遠距審理方式參與訴訟程序。
 
惟查,依據司法院於2017913日公布之新聞稿,草案中所增訂之專家參與和現行鑑定制度於是否得採為證據乙點,並不相同。亦即,現行之鑑定制度中,鑑定意見可作為證據,但草案增訂之專家則係以「法院諮詢顧問」之立場向行政法院說明或陳述意見,對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說明或發問,以協助法院釐清專業爭點,但專家的說明或意見,不得採為認定事實的證據。此與智慧財產案件中,實務參與者所希望建立之專家證人制度及目的,亦即納入作為證據而為判決之事實基礎之一,以平衡技術審查官之意見等,可能並不相同,而應進一步追蹤其未來修法內容,觀察相關動態及向前述委員會提供建言,以制訂對當事人更有保障之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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