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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相關規範



行政院2016年核定,經濟部提報之「太陽光電二年推動計畫」,目標推動屋頂型及地面型太陽光電計畫,地面型計畫包含鹽業用地、嚴重地層下陷區域、水域空間、已封存之掩埋場及受汙染土地等。經濟部預計於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間,完成屋頂型目標量910 MW(百萬瓦)、地面型目標量610 MW,共計1,520 MW太陽光電計畫。
為達成前揭目標,政府預計大幅推廣地面型太陽開發案,惟目前地面型太陽光電計畫平均1MW用地需1至1.5公頃,而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開發太陽光電計畫所需用地達2公頃以上者,應變更該用地使用分區為「特定專用區」。目前使用分區變更審議,原則上可能需要1年左右的審議時間,嚴重影響地面型太陽光電計畫開發時程及進度。
為因應太陽光電開發案之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內政部於2017年3月9日公告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本規範」),新增第14專編(「本專編」),以規範太陽光電計畫開發審議作業,相關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1.   排除本規範總編(「總編」)部分規定(本專編第2點)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升壓站、變電所、變流設備等設施(合稱「太陽光電設施」)者,適用本專編及總編規定,惟排除適用總編第14點(基地土地形狀完整連接規定)、第17點(基地劃設必要保育區規範標準)、第28點(大眾運輸服務或設施)、第35點(建築配置聚集規定)、第39點(自然景觀結合相關規定)、第42點(綠化計畫原則)及第43點(植栽規定)。另有高壓輸電力線經過之土地,得不受總編第29點關於規劃公園、綠地或停車場使用之限制。
2.   太陽光電設施特殊審議規定(本專編第3點至第7點)
關於太陽光電設施之審議,本專編針對景觀維護、排水規劃、土地使用管制、交通維持及廢污水處理等規定,另設特別規範。
3.   適當簡化書圖製作(本專編第8點)
針對太陽光電設施之基地地形測量及地質剖面(鑽探分析)書圖,申請人得依照簡化製作之規範提出之。
4.   其他相關設施(本專編第1點)
太陽光電設施以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公共設施、管理設施或其他建築設施用地,如面積合計未超過2公頃且未超過基地百分之十,適用本專編規定;超過前揭標準者,則僅適用本專編第3點至第7點,排除適用本專編第2點及第8點。
新修訂之本專編將作為全國非都市土地開發2公頃以上太陽光電專區辦理土地變更之法令依據,不但明確化相關審議規則,預期亦可加速太陽光電設施土地變更審議之速度,使太陽光電設施審議案件之審議縮短至3到6個月。目前內政部亦已擇定嘉義縣及臺南市約803公頃之國有鹽業用地,規劃發展地面型太陽光電專區。有鑑於此,未來大規模太陽光電設施開發案件土地不足問題,應可適當獲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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