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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法公有土地租金優惠辦法之修訂



以往民間機構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參與公共建設之興建及營運,於營運期間所應支付之公有土地之租金,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下稱「促參法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應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之,意即應依財政部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第一條按土地申報地價之年息5%之六折計收租金,即租金應為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之3%。促參法租金優惠辦法修正前第二條第三項並規定,倘特定年度之實際申報地價與原財務計畫預估之申報地價相比漲幅逾50%時,主辦機關得酌予減收租金。惟因無酌減租金之衡量基準,致實務上尚無主辦機關辦理租金酌減之案例。
2016年全國土地公告地價平均漲幅達30%以上,導致民間機構所應負擔之土地租金遠超過預期,對其財務造成重大影響,故財政部於2017年5月2日公告促參法租金優惠辦法之修正條文,其中針對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加但書「但每年租金漲幅相較前一年度漲幅以6%為上限」,並刪除第二條原第三項。修正條文針對土地租金漲幅訂定上限,有利於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於規劃階段即可更準確的進行財務預測,專案之營運及民間機構之財務狀況也不致因公告地價之波動而遭受不確定之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本次修正總說明,依據「實體從舊」原則,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之個案,其土地租金仍應依個案簽署之投資契約相關約定辦理,惟該等個案中倘所涉土地特定年度實際公告地價與原財務計畫預估之公告地價相比漲幅逾50%者,主辦機關即有權依促參法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原第三項酌減租金,其減收租金之衡量基準,則可參酌修正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以前一年度土地租金之6%為漲幅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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