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中國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案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害專利權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至於專利權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信函是否構成侵權,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依據個案進行判斷。
 
在北京高等法院(2017)京民終6號民事判決書的案例中,被告未對涉案產品的結構進行充分分析的情況下,僅憑拍攝的產品外觀圖片即於2015911日向原告以及原告之客戶發出專利侵權警告信函,主張侵害被告發明專利號ZL201010127999.8。原告20151013日回函稱涉案產品未侵犯被告的專利權,並表示被告所發出之不實侵權警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降低其在客戶群體中的信譽,並要求被告立即書面撤回律師函中的所有指控,或將相關侵權爭議提交法院解決,然被告接到回函後並未撤回律師函,亦未起訴原告。原告因此于2015123日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法提起本案確認不侵權訴訟,並要求被告消除發出侵權警告函的影響。
 
一審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規定,判定:一、確認原告生產銷售的骨科超音波手術儀不侵害涉案專利權;且二、被告需在其官方網站上持續登載表明原告生產銷售的骨科超音波手術儀不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聲明十五日,以消除其發出侵權警告函的影響。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開判決書中維持一審判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