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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楊鎮綱/彭運鵾

 

為維護租稅公平,所得稅法於20167月修正時新增第43條之4規定,外國營利事業之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我國居住者,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雖然行政院尚未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4之施行日期,財政部已於52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504692290號函令訂定「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以供後續執行。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計12條,其要點如下:
1. 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並依據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稅捐稽徵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及基本稅額,並辦理扣繳、申報、結算及繳納稅款等相關事宜。其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亦適用相關法律之處罰規定。
2. 就所謂「實際管理處所」之三項構成要件,亦即「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財務報表、會計帳簿、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在我國境內」及「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提供更為具體之認定標準。
3. 外國營利事業自行申請適用者,應檢具之文件及辦理登記之規定。
4. 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外國營利事業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程序、應負之舉證責任與外國營利事業應負之協力義務及辦理登記之規定。
5. 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實際管理處所登記者,稽徵機關得指定作成重大管理決策者為負責人,依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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