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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低估勞資會議的重要性!



在台灣多數公司並沒有工會,也常忽略勞資會議的重要性。雖然勞資會議無法如同工會一般與僱主簽署團體協約,但其被給予的法定權力,使其能扮演僱主與員工協商勞動條件的平台。
以下為設立勞資會議及其功能之簡介:
1. 勞方及資方代表人數
只要僱用超過一名以上員工的僱主,依法須成立勞資會議。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2. 代表之選拔
資方代表: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勞方代表:在無公會的情況下,事業單位應公告請員工提名勞方代表人選,且應負擔選舉費用。選舉日期應於10天前宣布。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3. 代表任期
勞資會議全體代表的任期皆為4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4. 需經勞資會議核同意之事項以及法定出席人數
依據台灣法律規定,僱主應就下列事項召開勞資會議取得同意(取得一次性同意即足夠)
a.延長工作時間;
b.女性勞工於晚間10點至上午6點期間內工作;以及
c.實施彈性工時。
雖然召開勞資會議議決上述法定事項並無時限,且勞基法對未召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並無罰則,但僱主若未取得勞資會議同意實施上述法定事項,依法可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的罰鍰。
除上述法定事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外,雖然勞資會議並無法定權力與僱主簽署團體協約或其他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惟勞資會議可做為一平台,提供僱主與員工定期溝通的機會,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或衝突。
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相關部門/相關員工辦理。
5. 勞資會議召開頻率
定期的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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