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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之修正草案



營業秘密法於1996年公布施行,並於2013年修正,就修正條文施行四年餘之執行成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於2017222日邀請業界、司法院、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勞動部等相關機關,召開檢討會議,並決議研議營業秘密法之修正條文。智慧局並於彙整相關意見後,於2017420日提出修正草案,並於55日召開公聽會。

 

修正草案之要點如下:

 

一、原修正草案擬將域外加重罪(第13條之3)由原先之公訴罪,改為告訴乃論。

 

二、修正草案擬增訂第13條之5,使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得作為訴訟主體,增加外國法人之營業秘密保護,以促進國際貿易及跨國公司來台投資之意願。

 

三、修正草案擬增訂第13條之6,規定於檢察官之偵查過程中,若偵查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營業秘密資料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

 

四、草案就第15條予以修正,將外國人營業秘密保護之互惠原則,依據現實情形,自原所規定之雙邊條約、協定,擴及多邊國際條約及相關團體機構間所訂之保護營業秘密之協議,以符合現實需求。

 

惟公聽會後,各界就前述第一點所涉之第13條之3,達成應維持現狀不予修改之共識。至於其他各點之修改,則已達成廣泛共識。

 

智慧局將根據會議結論,再行修改相關修正條文,並提供業界討論獲得共識後,再呈送共識版本作為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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