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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相關解釋令


張淑芬/王鈺涵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6年12月29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500960781號令,解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之規定。相關規範說明如下:
一、保險業從事店頭市場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依其與交易對手所簽訂ISDA(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合約之信用擔保附約(Credit Support Annex)約定應撥付及收取之擔保品之相關管理作業,如有委託依法得辦理該項作業之本國及外國銀行擔任擔保品管理機構者,應於其依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內部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中交易對手風險項目下納入規範:
(一)擔保品管理機構之遴選及評鑑標準:應包含管理機構資格條件、遴選評估項目、遴選與評鑑程序,其中管理機構資格條件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1.   最近一年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全世界銀行前五百名以內。
2.   最近一年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二)與擔保品管理機構所簽署之擔保品收付管理合約項目:應包含管理機構提供之服務內容、應負之責任與善良管理人義務、保密義務、管理費之計算與收付方式、合約終止事由、爭端處理、違約情事與其賠償責任、訴訟管轄與準據法、管理機構內部辦理擔保品管理業務之專責單位與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之單位間之防火牆機制,以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或令保險業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查核管理機構依合約辦理擔保品相關管理作業之執行情形,且管理機構對於相關查核事項不得拒絕。
(三)獨立有效之風險管理機制:應包含擔保品管理機構所提供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與擔保品之評價、擔保品之收付、更換、爭端解決及利息管理等資訊之確認程序。
二、前點擔保品之相關管理作業係由保險業自行辦理者,應就前點第三款所列事項訂定自行辦理之處理程序,並列入內部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中交易對手風險項目下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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