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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相關解釋令


張淑芬/王鈺涵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7年1月20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0502548153號令,就「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9項規定進行解釋,並廢止2014年12月10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2553001號令。修正要點如下:
新增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之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達0.9(含)惟未達0.95,且較上年度增加達0.02(含)以上者、或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之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達0.95(含)至1之間,且較上年度增加達0.01(含)以上者,得擇一適用下列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9項第1款或第2款所列措施:
(一)於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2項所定最高額度內,依第1項或第4項核定額度加計資金1%之國外投資額度。
(二)15條之2第2項所定計算公式中,所列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之25%,得提高為27%。亦即,該公式將調整為:
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之27%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兩者間孰低者)x(1-核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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