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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申報規定


李國榮/劉瑋庭

鑒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07年3月6日以金管銀(三)字第09685001530號令發布之「銀行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已逾10年未修正,為因應時空背景及金融市場變化,金管會於2017年3月22日以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0670號令訂定「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本遵循事項),並廢止前開金管銀(三)字第09685001530號令,自該日生效。要點如下:
一、申報主體:
本遵循事項修正申報主體之範圍,規定本遵循事項所規定之金融機構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該等金融機構應依本遵循事項辦理申報。
二、應申報事件:
除原應申報之重大偶發事件外,本遵循事項新增下列二種應申報事件:
1. 第(九)款:支票存款戶發生單張退票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及
2. 第(十)款:金融控股公司或本國銀行總行獲知海外銀行子公司或海外分支機構之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檢查結果,有調降評等或檢查結果內容有提及「不排除採取進一步措施」或「將保留行政裁罰之權利」等可能受處分之虞類似內容。
三、申報程序
本遵循事項規定金融機構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時之下列申報程序:
1.   金融機構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儘速以電話及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金管會銀行局通報。
2.   除前開第(十)款之重大偶發事件外,金融機構應儘速以電話及書面傳真向中央銀行通報。
3.   除前開第(十)款之重大偶發事件外,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以電話及書面傳真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通報。
4.   金融機構應於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次日起,於7個營業日內函報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
四、違反後果:
金融機構應將本遵循事項之相關內容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違反者,金管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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