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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13點第4款之解釋令


張淑芬/王鈺涵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61011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0502545281號令解釋,就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第13點第4款中「保險商品說明書須交付要保人留存」之規定。相關規範說明如下:
一、就「保險商品說明書須交付要保人留存」之規定,保險業得以交付保險商品說明書電子文件予要保人留存之方式為之,並應遵循以下規範:
(一) 保險業經要保人書面同意後,得採用電子文件方式交付保險商品說明書,不得有誘導要保人之情形,且交付方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二) 保險業於交付保險商品說明書電子文件後,應取得要保人已收受上開電子文件之書面簽收回條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例如電訪錄音等),且日後如有因保險商品說明書交付問題衍生之爭議,保險業應負舉證責任。
(三) 保險業於交付保險商品說明書電子文件後,要保人如仍有紙本需求,保險業應予提供,且不得向要保人收取費用。
(四) 保險業應將保險商品說明書置於保險業網站供瀏覽或下載。
二、保險業於執行前揭規範事項時,應將本函釋之內容,納入保險業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並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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