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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40號「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


張淑芬/王鈺涵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61021日第1446次會議中,以台大二字第1050026814號令,就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下稱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所稱勞動契約(下稱勞動契約)一案,公布釋字第740號解釋,茲簡要說明如下:
二、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屬勞動契約,應個案判斷
保險業務員在保險招攬勞務契約中,雖僅能販售其所屬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惟若保險業務員得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例如從事招攬保險之勞務活動及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其報酬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則可判斷其與所屬保險公司間之從屬性程度不高,難認屬勞動契約。
訂定之目的,在於強化對保險業務員從事招攬保險行為之行政管理,而非限定保險業與其所屬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型態應為僱傭關係,故不得逕以此作為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構成勞動契約之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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