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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時,經法人指派之自然人代表尚非屬登記事項



依據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是以,公司法對於公司之負責人並不僅限於自然人,法人亦得為公司之負責人,惟於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實務有爭議者在於,法人所登記之代表人、與其指派至他公司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是否必須為同一人?又,該法人是否應就該指定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代表予以登記?

 

於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案件中,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為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陽公司),上訴人即主張由於公示資料顯示昇陽公司之代表人係A自然人,故昇陽公司指派至被上訴人公司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亦應該為A自然人,被上訴人應出具由A自然人簽章之委任書。

 

惟智慧財產法院於判決中卻認為,法人為公司股東時,其指定行使股東權利或代表法人董監事執行職務之代表人與法人間,其性質應為民法上之委任,由法人或代表人出具足資證明其委任關係之文件即為已足,故在被上訴人提出昇陽公司董事監察人指派書並主張昇陽公司指派至被上訴人公司行使職務者為B自然人之情況下,即足以證明昇陽公司指定B自然人代表情事。至於昇陽公司所登記之代表人、與其指派至被上訴人公司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有所不同者,智慧財產法院則肯認經濟部89年經商字第89215323號函釋意旨並表示,經法人指派之自然人代表尚非屬登記事項,故不須予以登記,被上訴人公司登記之負責人僅須登記法人股東即昇陽公司即為已足,而毋庸登記為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人,昇陽公司登記之法定代表人為何人、與其指定行使職務之自然人為何人,係屬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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