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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必要專利與公平及合理非歧視條款


黃紫旻

最高行政法院於2016年8月3日作成105年度判字第403號判決,維持公平交易委員會2014年2月19日公結字第103001號處分,認為縱使專利權人於取得標準必要專利時,已承諾將依「FRAND」原則行使權利,然此僅係專利權人對標準制定組織之承諾而已,並不妨礙公平交易委員會基於維護國內競爭市場秩序之主管機關地位,另就專利權人之結合案附加條件或限制。

 

此案緣於Microsoft Corporation(下稱「Microsoft」)與Nokia Corporation(下稱「Nokia」)於2013年9月2日簽訂股份與資產買賣契約,Microsoft擬受讓Nokia裝置及服務事業部門絕大部分營業與資產,包含該部門之設計團隊、所有生產設備之營運、銷售與行銷活動支援功能,及該部門生產產品之新式樣專利。Nokia將授予Microsoft相關10年非專屬專利授權,Microsoft擁有將該授權展延至永久之選擇權。另Microsoft將提供Nokia另一事業部門HERE業務(數位地圖及定位服務)之互惠授權。前述交易因該當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之結合型態,Microsoft與Nokia乃於2013年11月20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事業結合。

 

公平交易委員會雖核准此結合案,惟為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乃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於核准處分中附加兩項負擔,即Microsoft與Nokia結合後,「Microsoft不得於與智慧型行動裝置相關之專利授權為不當之價格決定或差別待遇,妨礙智慧型行動裝置製造商自由選擇行動作業系統」及「Nokia對於標準必要專利之授權,應持續遵守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FRAND)原則。Nokia若將標準必要專利讓與他事業,應確保受讓事業於授權時遵守前述之原則。」。Microsoft與Nokia均對公平交易委員會於處分中附加之負擔不服,分別提起訴願,惟均遭決定駁回。嗣後Microsoft與Nokia又分別提起行政訴訟,亦均遭判決駁回。Nokia乃就該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惟仍經該院駁回在案,亦即,最高行政法院亦維持公平交易委員會於處分中對Microsoft與Nokia所附加之兩項負擔。

 

此案於專利法上之特殊性,在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係於其作出之處分中論及FRAND原則,對於專利權人就其專利權之行使附加特定的限制。詳言之,由於專利權的排他性,倘若徹底貫徹專利法之意旨,則握有關鍵專利(Essential Patents)之權利人即可合法排除競爭者實施其專利,可能導致競爭者難以進入市場,或需支付高額權利金以獲得專利授權。此外,消費者於購買商品時,多半會考量產品關鍵的元件或功能是否與其他品牌產品相容,倘若企業間無法制訂相容標準規格,不僅會提高企業研發成本,對消費者而言亦非有利。因此,實務上即有標準制定組織(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 SSO)之介入,要求專利權人將標準所必要的專利技術以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非歧視(Non-Discriminatory)的授權方式授予欲採行標準的企業或個人,此即前揭所述「FRAND」原則,所涉及之專利即稱為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

 

Nokia於此案中雖爭執其已承諾將遵循FRAND原則,此不等同於公平交易委員會有權附加系爭負擔。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Nokia乃標準專利之專利權人,其於取得標準專利時,固已承諾將依FRAND原則行使權利,然此僅係Nokia對標準制定組織之承諾而已,並不妨礙公平交易委員會基於維護國內競爭市場秩序之主管機關地位,另就Nokia之結合案附加條件或限制。詳言之,稱為標準必要專利者,必須權利人係標準制訂組織之會員,於標準規格中有所揭露,且為施行上所必須之專利。其係藉由公開專利,使標準制訂組織之成員得已有償或無償地相互授權,藉由實施共同標準,擴大市場佔有率,因此該承諾僅係向標準制定組織之成員之承諾,非必然係對於他事業之承諾,故公平交易委員會自得依其職權附加系爭負擔。

 

然而,關於FRAND原則之適用於我國仍有待形成。標準必要專利之採行,原係欲解決企業間專利戰之機制,如今卻反成為授權問題的濫觴。亦即,FRAND原則設計之初係著眼於專利權人與標準利用人間得順利進行技術授權,但如何將基於此一原則而生之授權承諾,具體化為標準必要專利之權利金,卻是現行實務所遭遇的困難,包括對於標準必要專利權利金決定之方法、計算基礎等、企業能否請求過去侵害專利之損害賠償、其計算係以FRAND授權條款之授權金額計算或以其他方式計算等。職是之故,目前此類紛爭之解決模式,實仍有待司法判決之形成,求取專利權人與標準利用人間之平衡,方能發揮專利法與公平交易法共同追求增進消費者福利之最高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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