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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電子商務業者即將須於台灣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彭運鵾

依現行營業稅法,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係銷售方;惟當銷售方係屬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時,除非銷售額在新台幣3,000元以下或購買者為加值型營業人,營業稅可免徵,否則購買勞務之國人逆向成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近年網路快速發展,許多外國電商業者透過網路銷售服務予國內自然人,但大多未於中華民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而係透過渠等在台之關聯企業或第三者提供協助,造成渠等取得勞務報酬所應繳納之營業稅依法應由勞務買受人繳納,然實務上國人鮮少報繳營業稅。此現象已造成嚴重稅源流失,並使得國內營業人與國外業者處於不公平競爭。
為解決此營業稅問題,財政部於2015年即組成工作小組進行研究,並於今年7月起與各地區國稅局陸續舉辦6場座談會,邀請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國內、外電商業者與會,徵詢各方意見。於今年8月,財政部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及日本等國家作法,提出修正現行營業稅法部分規定,並將修正內容送交行政院審議。行政院於今年914日初審通過,並送交立法院審查,預期於立法院今年會期可通過,並可自明年1月起實施。
此次修法重點主要包含下列三項:
1.    定義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在台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並新增此類業者為營業稅法下所定義之「營業人」。
2.    規定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年銷售額逾財政部規定標準者(於年營業額超過48萬元) 與國內營業人相同,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3.    取消現行銷售額在新台幣3,000元以下之免稅額。
不過,尚有若干細節,例如何謂「銷售勞務」,以及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等,此次修法內容並未提及。預期財政部會於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中訂明以減少適用上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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