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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張淑芬/王鈺涵

為配合有限合夥法、住宅法之施行、國民住宅條例之廢止,以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與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之修訂,並鼓勵及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新創事業及五大創新產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西元(下同)2016831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3501號令,修訂「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保險業得投資之公共投資項目(修正條文第3條):配合相關法規,修正保險業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公共投資項目,刪除國民住宅及排除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二、開放保險業得投資有限合夥事業(修正條文第5條):配合有限合夥法之公布施行,考量有限合夥事業之特性,及參酌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3條規定,被投資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或為本法所列之文化、教育之保存及建設者,得為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並明定保險業以擔任有限合夥人為限,此外,保險業投資該被投資事業時,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且該保險業之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200%
三、保險業投資有限合夥事業,原則採事前核准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9條、第10條):鑑於我國有限合夥事業尚處於籌設規劃或設立初期階段,且投資風險相對較高,不宜開放保險業以事後查核方式辦理,爰明定保險業依規定投資有限合夥事業者,仍應檢具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送審書件,以事前核准方式辦理;但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有限合夥事業,日後於原出資比例範圍內參與被投資事業之現金增資者,得採事後查核方式辦理。
四、放寬事後查核之門檻(修正條文第10條):為鼓勵及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透過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投入國內待扶植之新創事業及五大創新產業,放寬保險業投資同一創業投資事業時,得採事後查核方式辦理之適用門檻,保險業對同一投資對象投資總額最高原為新台幣一億元,修正後提高為新台幣二億元,其保險業業主權益之門檻則仍維持在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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